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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教師資格《中學綜合素質》重點難點【教師權利和義務】
發(fā)布時間:2019-09-06   教師資格

  2019年教師資格《中學綜合素質》重點難點【教師權利和義務】.

2019年教師資格《中學綜合素質》重點難點【教師權利和義務】

  一、教師權利的內涵

  (一)教師權利的涵義

  權利是法律規(guī)定的作為或不作為的自由。它是一種法定的行為方式,主要目的在于協(xié)調權利主體與客體之間的利益關系。

  對于教師而言,教師權利也稱教師的法律權利,是指教師依法享有的某種權能和利益,表現(xiàn)為教師作為權利享有者能夠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為,或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為的資格。也就是說,教師享有法律規(guī)范所設定并保護的選擇自由和合法權益,這些權利要以相應義務人的義務為保障。總體來講.教師的權利包括:要求他人遵守教師法等法律或履行法律義務的請求權;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做出教師法等法律所賦予的積極行為權;當相應義務人違背法律義務、侵犯教師權利時,教師可向國家機關申請強制執(zhí)行權。

  (二)確立教師權利的法律依據1.關于教師權利的國際規(guī)定

  1966年.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審議并通過了《關于教師地位的建議書》,該書是國際上首次探討教師地位及權利的文件。本文件在梳理各國教師實際情況的基礎上,比較系統(tǒng)地闡述了教師應有的工作條件、待遇等權利問題,并根據當代教師社會地位的一般情況,提出了解決各種問題的建議性措施。雖然《關于教師地位的建議書》并不是國際法律性文件,但它是眾多專家對各國教師現(xiàn)實情況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后形成的,因此具有重大價值,對各國政府研究和確立教師權利具有指導意義。

  2.關于教師權利的憲法規(guī)定

  憲法是一個國家確立其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各項基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權利的根本大法,國家和地方的任何法律、法規(guī)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我國憲法規(guī)定,公民在政治上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經濟上享有財產權;文化上享有文化教育權等包含公民生產、生活、保障各個方面的權利。為了保障憲法確立的公民各項權利的實現(xiàn),國家根據憲法又制定和頒布實施了民法、行政法、經濟法、教育法、婚姻法、勞動法、軍事法等基本法律和不同層次的法規(guī)。因此,憲法是教育部門法律、法規(guī)制定的基礎,也

  是教師權利確定的法律依據。

  3.關于教師權利的教育法律、法規(guī)

  1993年,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教師法》,它以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保障教師待遇為宗旨,用法律的形式確定了教師的地位和作用,并提出了教師享有的各項基本權利。新《義務教育法》,也將尊重教師作為相應的法律原則,寫進了法律條款(第二十八條)。

  二、教師的基本權利

  教師的基本權利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是教師作為公民所享有的各種權利??煞Q之為教師的公民權利;二是身為教師所享有的權利,可稱之為教師的職業(yè)權利,這兩部分權利既相互聯(lián)系.又相互區(qū)別。此外,工作于不同階段和不同類型學校的教師,其享有的權利在某種程度上有所區(qū)別。也就是說.義務教育階段的教師不同于非義務教育階段的教師,他們享有的權利具有任職階段的特點。

  (一)教師的公民權利

  教師的公民權利是指教師作為公民依法享有相關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依照我國《憲法》的規(guī)定,教師的基本公民權利主要包括:政治權利、宗教信仰權、平等權,人身權、文化教育權、經濟權以及監(jiān)督權等。在這些基本權利中,人身權利和人格權利是教師一般公民權利中最重要的兩個方面。人身權利和人格權利是公民基本權利的兩個重要方面,也是教師基本公民權利的主要表現(xiàn)。對于教師來講,這兩項權利又具有特定的內涵。

  所謂教師的人身權利是指包括教師的生命權、健康權和人身自由權在內的一項重要權利。首先,憲法保證教師的生命安全,任何非法行為不得侵犯教師的生命安全。其次,教師的身體健康權保障教師身體機能和外部器官的完整性不得受非法剝奪。再次,教師的人身權,保證教師身體不受非法限制以及安寧居住不受他人侵擾。

  所謂教師的人格權利主要是指教師的人格尊嚴不受侵害,它包括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肖像權和姓名權等一系列與人格尊嚴有關的權利。名譽權是以因名譽所受利益為內容的權利。榮譽權是名譽權的一種,指通過一定方式獲得特殊身份的權利。通常多以獲得榮譽稱號的方式實現(xiàn)。隱私權,又稱個人生活秘密權,是指公民不愿公開的關于個人生活事實不被公開的權利。

  在日常生活中,教師的人身權利和人格權利受到侵犯的情況時有發(fā)生,如教師遭受來自家長、學生的毆打,遭受到侮辱和******,等等。

  依據主體的不同,侵犯教師人身權的案件大體分為四類:①學生對教師人身權的侵犯;②家長對教師人身權的侵犯;③學校領導或同事對教師人身權的侵犯;④社會人員對教師人身權的侵犯。

  教師人格權利受到侵犯的狀況對于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十分不利。保障教師享有人格權利和人身權利,既是對教師的尊重,更是對教師的保護。這不僅有利于教師的人格尊嚴的維護和身體健康的安全,同時,也有利于防止危害教師權利的不法行為的發(fā)生。

  (二)教師的職業(yè)權利

  職業(yè)權利是教師作為教育工作者依據教育法規(guī)享有的教育權利及與職業(yè)相關的其他權利。按照我國《教師法》的規(guī)定,我國教師享有教育教學權、學術研究權、管理學生權、報酬待遇權、參與管理權、進修培訓權等六項權利。

  1.教育教學權

  教育教學權是教師為履行教育教學職責而必須具備的基本權利?!督處煼ā返谄邨l第一款規(guī)定,教師有“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的權利,任何個人或部門都無權干涉。

  教師的教育教學權分為兩個部分:一是進行教育教學活動的權利:二是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的權利。進行教育教學活動是教師職業(yè)權利的核心,也就是說,教師作為組織教育活動的主體,可以依據國家的教育方針,針對教育的實際和學生的基本狀況,自主地安排教育教學活動,創(chuàng)新教育教學的形式和方法。教師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是教師主動性發(fā)揮的基礎,也是教育實踐有效進行和發(fā)展的必然要求。教師只有擁有了教育教學改革和實踐的權利,才能夠更好地組織教育教學活動,高質量完成教學任務。

  由于教師工作是需要創(chuàng)新的工作,因此教育法規(guī)賦予了教師相當大的自由裁量權。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教師在行使權利的時候沒有限制,教育教學權的行使同樣也必須在合法的框架內進行.既不能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公共利益,也不能有礙學生個體的發(fā)展和個人利益的獲得。特別是義務教育階段的教師行使此項權利要限定在國家、社會、學校、學生與家長之間相互利益關系允許的范圍內。不得違背法律、法規(guī)和教育的基本規(guī)律。反之,學校和其他教育組織也不能隨意侵犯教師的教育教學權。

  2.學術研究權

  學術研究權是教師作為教育教學專業(yè)人員所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督處煼ā返谄邨l第二款規(guī)定,教師擁有“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yè)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fā)表意見的權利。

  教師學術研究權包括三部分內容:

  (1)教師在專業(yè)領域內,有權從事科學研究、發(fā)表學術論文、著書立說和從事技術開發(fā)等。(2)教師有權參與合法的學術交流活動,加入專業(yè)學術團體。并兼任工作。

  (3)教師在學術活動中有權發(fā)表自己的學術觀點,爭鳴學術思想。

  不同教育階段教師的學術研究權的權限和范圍有所區(qū)別。義務教育階段.要求教師按照既定的教育大綱和教育基本要求來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不主張教師向學生隨意發(fā)表個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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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管理學生權

  管理學生權是與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的主導地位相對應的一項特定權利?!督處煼ā返谄邨l第三款規(guī)定,教師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fā)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yè)成績的權利。

  教師管理學生權包含兩方面的內容:

  (1)教師是已經取得教育資格并具備相應技能的專業(yè)人員。不僅精通教育技巧和方法.而且熟悉少年兒童身心發(fā)展的規(guī)律。因此,教師有權且能夠運用正確的方式引導學生學會學習。同時.依據學生的具體情況,教師能夠因材施教,并合理地啟發(fā)學生的個性發(fā)展。

  (2)教師對學生的學業(yè)成績和學生的道德、品行具有評定權。也就是說。教師有權對學生的思想政治、品德、學習、勞動等方面給予客觀、公正的恰如其分的評價。這種評價,不僅要如實地、客觀地、公正地反映學生的思想品德和學業(yè)成績,而且對學生的長遠發(fā)展也會產生深遠影響。因此.教師在行使指導評定權時應注意,一要防止主觀片面,二要善于發(fā)現(xiàn)學生的潛力、能力。學生個性、特長千差萬別。有的往往是很多方面平平但在某一方面卻很出色,這就需要教師有伯樂眼光,對學生作全面、正確的評價。

  教師的管理學生權是教師教育教學工作中專業(yè)性較強的一項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非法干預教師管理學生權利的行使。教師也應當珍惜并以公正的態(tài)度行使這項權利。

  4.報酬待遇權

  報酬待遇權是憲法賦予公民享有的社會經濟權利在教師職業(yè)范圍內的具體體現(xiàn)?!督處煼ā返谄邨l第四款規(guī)定,教師有“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的權利。

  教師報酬待遇權具有兩方面的內容:

  (1)教師有權要求所在學校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按時且足額發(fā)放教師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職務工資、課時報酬、獎金以及教齡津貼、班主任津貼等其他各種津貼。

  (2)教師有權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各種福利待遇,包括醫(yī)療、住房、離退休等方面的物質待遇和寒暑假期間的帶薪休假。

  我國《教師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拖欠教師工資或者侵犯教師其他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違反國家財政制度,挪用國家財政用于教育的經費,嚴重妨礙教育教學工作,拖欠教師工資.損害教師合法權益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歸還被挪用的經費,并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穩(wěn)定教師工資、提高教師的福利待遇。是鼓勵和激發(fā)教師搞好教育教學工作的物質基礎。從法律上規(guī)定教師的報酬待遇權有利于維持教師個人和家庭的正常生活.確保了教師合法權利不受侵犯。

  5.參與管理權

  參與管理權是公民民主權利在教師特定職業(yè)下的具體化?!督處煼ā返谄邨l第五款規(guī)定,教師擁有“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的權利。教師參與管理權包括三方面的涵義:(1)我國憲法規(guī)定“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教師的參與管理權是公民此項權利在教師職業(yè)崗位上的具體化。(2)教師有權對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和學校管理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及時表達個人意見。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剝奪教師對學校管理的建議權。(3)教師有權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或其他方式,參與學校發(fā)展、改革等重大事項的管理。教師是舉辦教育事業(yè)的主要力量,教師參與教育教學管理和學校民主管理充分體現(xiàn)了教師主人翁地位,有利于調動教師工作的積極性,提高教師工作效率。同時,教師參與學校管理.也有利于推進學校民主化建設進程。

  6.進修培訓權

  進修培訓權是教師職業(yè)權利中最具代表性的一項。《教師法》第七條第六款規(guī)定,教師享有“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的權利。

  教師進修培訓權的基本涵義是:

  (1)教師有權參加和接受多種形式的培訓,學校、其他教育機構和教育行政部門有義務保障教師進修培訓權利的實現(xiàn)。

  (2)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采取各種形式,開辟多種渠道.保證教師進修培訓權的行使。如安排在校教師到教育學院、教師進修學校、其他有關高等學校及國外高等學?;蚩蒲袉挝贿M修。

  (3)教師進修培訓權利的行使也有其限度。教師必須在保證本職工作完成且不影響教育教學工作的前提下。參加進修和培訓。

  在時代飛速發(fā)展,新知識、新技術不斷涌現(xiàn)的背景下,教師的知識結構和思想意識也必須與時俱進。教師參加進修和培訓是社會人才培養(yǎng)對教師提出的要求,也是教育事業(yè)發(fā)展的客觀需要。通過教師終身學習體系的完善,能夠切實保障教育教學質量。因此,對教師進行繼續(xù)教育,規(guī)定教師有權參加進修和接受其他多種形式的培訓,不斷促使教師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業(yè)務素質.使教師不僅能跟上時代的步伐,而且能站在時代的前列,不僅體現(xiàn)了終身教育的理念,更有利于教師進修培訓權利的獲得以及教育事業(yè)的發(fā)展.

  綜上所述,我們不難發(fā)現(xiàn),教師權利從性質上看,是一種與教師職業(yè)相關的特殊權利,是其他非教師公民所不能享有的權利。例如,教育教學權利就是一種特殊的職業(yè)權利,它只有具有教師資格證書的學校教師才能享有。在教師的職業(yè)權利中,既包括了與教育教學相關的權利,也包括了與職業(yè)相關的一些利益。如教師的福利待遇、帶薪假期等。由于教師的職業(yè)權利是一種公務性質的行為。且涉及到學生,因此往往是不能放棄的;而與職業(yè)相關的利益,教師則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進行選擇。

  三、新《義務教育法》關于教師權利的規(guī)定

  義務教育教師是實施義務教育教學工作的主要力量。保障實施義務教育學校教師的工資和福利待遇是保障義務教育教師正常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基礎和前提,也是教師最基本的合法權益。新《義務新教育法》對義務教育教師待遇問題作了仔細的規(guī)定。具體內容包括:

  (一)各級人民政府保障義務教育教師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

  新《義務教育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各級人民政府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改善教師工作和生活條件。本條款從國家立法的高度,有力地保障了義務教育階段教師的工資待遇。首先,該條款明確了責任主體,即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待遇是各級人民政府的責任。各級人民政府要把保障義務教育教師工資作為政府履行實施義務教育職能的重要內容.保證按時全額發(fā)放.不得拖欠或挪用;禁止用實物抵扣教師工資,或者向義務教育教師攤派推銷商品,以貨款替代教師工資。其次,該條款明確了教師福利待遇的內容。即除工資收入外,教師還享有國家規(guī)定的福利待遇.如教師的帶薪休假、醫(yī)療待遇、退休金等,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予以保障。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各級人民政府還應當按時足額為教師繳納應由財政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依法為教師提供醫(yī)療、養(yǎng)老等社會保障。與此同時,各級人民政府要盡可能采取措施改善教師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改善教師辦公用房、教學設備以及照明、取暖、在校的飲食等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隨著教育經費的增長.增加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改進學校的后勤服務質量。為教師提供更好的工作和生活條件。

  保障農村教師工資,是保障義務教育教師工資的重點和難點。新《義務教育法》特別規(guī)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農村教師工資經費保障機制。為了保障財力薄弱地區(qū)農村義務教育教師工資發(fā)放。中央每年預算安排一般性和農村稅費改革轉移支付資金時.都把教育及教師作為重要因素考慮。從2001年開始.中央財政還專門建立了工資性轉移支付資金.每年撥付50億元用于補助中西部貧困地區(qū)的教師工資。

  (二)義務教育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不得低于當?shù)毓珓諉T

  為了充分體現(xiàn)尊師重教,《教師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或者高于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并逐步提高?!督處煼ā穼嵤┦嗄陙?,教師平均工資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從教師隊伍整體來看,教師平均

  工資近年已達到不低于或者高于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但是。工資提高幅度較大的主要是高校教師。由于高校教師工資收入較高,使得教師隊伍整體的工資平均水平拉高。而實際上中小學和高校教師工資水平差距很大,相當一部分義務教育階段的教師.特別是農村學校教師工資仍較低,有的還未能保障及時全額發(fā)放。、為了改變這種狀態(tài),新《義務教育法》第三十一條專門規(guī)定,義務教育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當?shù)毓珓諉T的平均工資水平。這與《教師法》的上述表述有顯著的區(qū)別。

  1.新《義務教育法》將“不低于或者高于統(tǒng)一為“不低于,使得地方政府在落實保障教師工資待遇水平上更具有可操作性。

  2.將“國家公務員改為“當?shù)毓珓諉T,進一步明確了義務教育教師工資水平參照比較的對象為當?shù)毓珓諉T.更具有可比性。這一規(guī)定對于保障義務教育階段教師工資水平有著重要意義。

  義務教育教師隊伍的平均工資水平不低于當?shù)毓珓諉T的平均工資水平.這將是國家確定義務教育教師工資制度和職務等級的原則之一。也是地方規(guī)定教師工資性津貼、補貼的重要依據,將有效地保障義務教育教師工資達到不低于或者高于當?shù)毓珓諉T的平均工資水平。

  (三)義務教育階段的特殊教育教師享有補助津貼

  新《義務教育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特殊教育教師享有特殊崗位補助津貼;在民族地區(qū)和邊遠貧困地區(qū)工作的教師享有艱苦貧困地區(qū)補助津貼。

  1.特殊教育教師是指聾校、盲校、弱智學校的教師。由于這些學校接收的是殘疾兒童、少年,他們

  不具備一般學生的學習能力,教育他們難度很大。因此,特殊學校教師和普通學校教師教育相同數(shù)量的學生,特殊學校教師付出的工作量要大得多。根據按勞取酬的原則,特殊學校的教師應當享有特殊崗位補助津貼,得到更多報酬。為此,新《義務教育法》特別提出義務教育階段的特殊教育學校教師可享有特殊津貼。國務院l994年8月通過的《殘疾人教育條例》第四十二條也規(guī)定:“事殘疾人教育的教師、職工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享受殘疾人教育津貼及其他待遇.

  2.民族地區(qū)和邊遠地區(qū)一般自然條件較為惡劣。地廣人稀,經濟發(fā)展相對滯后.義務教育學校的辦學條件相對較差,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也比較艱苦。因此,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在民族地區(qū)和邊遠貧困地區(qū)工作的義務教育教師給予艱苦貧困地區(qū)補助津貼.

  四、教師義務的內涵

  教師的義務,是指教師依照《教育法》、《教師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從事教育教學工作而必須履行的責任,表現(xiàn)為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必須做出一定行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為。

  法律上的義務有三種表現(xiàn)形式:一是積極性義務,即義務人按照權利人的要求可以做出某種行為。二是禁止性義務,即義務人按照權利人的要求不得做出某種行為。三是義務人侵犯他****利和利益時,接受國家強制力保障其義務的履行。從表現(xiàn)形式上看,教師的義務也表現(xiàn)為這三種形式。教師貫徹教育方針,完成教育教學工作的義務,就是一種積極性義務;教師不得體罰學生的義務是教育法律規(guī)定的一項禁止性義務;當教師不顧教育法律的規(guī)定,對學生實施體罰且經教育不改的。有關機關將對其進行相應的處罰并強制其履行相應的義務。

  與教師權利的來源類似,教師義務包括教師的一般公民義務和教師的特殊職業(yè)義務。教師法所規(guī)定的教師義務,是與教師職業(yè)密切相關的義務。對不同類型的學校教師來講,教師義務要求的體現(xiàn)是不同的。

  五、教師的基本義務

  教師的基本義務同教師的基本權利一樣,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是作為公民應承擔的義務:二是作為教師應承擔的義務。這兩部分義務既有聯(lián)系,又有區(qū)別。教師作為公民應承擔的一部分義務體現(xiàn)在教師特定的義務中,教師的特定義務有一部分是公民義務的具體化、職業(yè)化。兩者也各有一部分是獨立的,互不重復。

  依照我國《憲法》的規(guī)定,教師作為普通公民,應當履行如下義務:

  1.教師具有維護國家統(tǒng)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我國《憲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tǒng)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

  2.我國《憲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機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教師作為公民,也要履行這些義務。

  3.教師具有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我國《憲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4.教師具有保衛(wèi)祖國和依法服兵役的義務。我國《憲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保衛(wèi)祖國、抵抗侵略是每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神圣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5.教師具有依法納稅的義務。《憲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

  六、新《義務教育法》關于教師義務的規(guī)定

  結合教師的職業(yè)特點,根據《教育法》和《教師法》的有關規(guī)定,我國教師應承擔的義務主要有以下六項:

  (一)遵紀守法義務

  《教師法》第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教師應“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yè)道德,為人師表,簡稱遵紀守法義務。此項義務是教師所擔負的“育人職責和教師的勞動“示范性特點對教師提出的基本要求。憲法和法律是國家、社會組織和公民一切行為的基本準則,也是每一個社會組織和公民必須遵守和維護的。教師對學生進行教育,其目的是為了把他們培養(yǎng)成對國家、社會有用的人才,但首先應把他們培養(yǎng)成為一個“遵紀守法的人。為此,教師作為教育者,首先要遵守國家法律,做一個守法的好公民。

  教師在教育教學的過程中應當遵守職業(yè)道德、愛崗敬業(yè)。教師的職業(yè)道德就是指教師在教育教學工作中的道德規(guī)范,包括教師的道德品質、思想信念、對待教育事業(yè)的態(tài)度、對待學生的情感以及自身的行為習慣等。每位教師都應當嚴格要求自己,不斷完善自己。

  (二)教育教學義務

  教育教學工作是教師的本職工作,也是教師的基本義務。《教師法》第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教師應當“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因此。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應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守學校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履行聘任合同中約定的教育教學職責。根據中小學教師的任職條件和其他規(guī)定,義務教育階段教師的這項義務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教師作為教育方針的執(zhí)行者,首要的任務是轉變傳統(tǒng)的教育觀念,由應試教育轉到提高民族素質的軌道上來,糾正和防止片面追求升學率等不良傾向。

  2.實行教師聘任制以后,教師與學校簽訂聘任合同,教師應當按照聘約的規(guī)定完成教育教學任務。

  3.遵守規(guī)章制度,主要是指關于遵守教育教學的規(guī)章制度。教師要悉心備課,認真講課。仔細檢查教學效果,不斷提高教學質量。

  (三)思想教育義務

  《教師法》第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教師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的義務。這項義務也可稱為“思想教育義務,也就是有關教師應當對學生進行政治思想教育,組織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的義務規(guī)范。教師應當結合自己的教育教學業(yè)務的特點,把政治思想品德教育貫穿教學工作之中,教師在德育方面的主要內容是:愛國主義教育、四項基本原則教育、集體主義教育、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教育、勞動教育、艱苦奮斗教育和道德教育等方面。

  (四)尊重學生人格義務

  《教師法》第八條第四款規(guī)定,教師應“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fā)展.這項可稱“尊重學生人格義務。

  愛護和尊重學生是教師的天職和美德,是教育對教師的基本要求。它要求教師一方面熱愛學生.另一方面保護好學生。教師要樹立尊重學生人格尊嚴的法制觀念。對全體學生一視同仁。對智力有缺陷、品德有缺點的學生更應當給予幫助,不能粗暴地體罰和侵犯學生的人格尊嚴。教師如果把教育學生的權利凌駕于學生的人格之上,必然會把斥責、諷刺、挖苦視為正常教育手段。甚至發(fā)展到辱罵和體罰學生的地步。

  在教育教學中,教師應當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fā)展。同時,教師應當端正教育思想,立足于多方面提高學生素質,幫助學生在學習中不斷成功.促使學生不斷內化教育教學要求,變外壓式教育為內調式教育,改變學生的自我評價.喚醒學習困難學生的自我意識,重新認識自己的能力和價值,樹立自尊心、自信心,調動其內在積極因素.去克服困難、逐步形成良好的學習心理品質,為其進入社會作好準備。

  (五)保護學生權益義務

  《教師法》第八條第五款規(guī)定,教師有“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xiàn)象的義務。教師履行本項義務是有特定范圍的。教師應當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主要是指教師有義務制止在教育教學過程

  中和學校工作中侵犯其所負責管理的學生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至于批評抵制有害學生健康成長的現(xiàn)象,主要是指社會上出現(xiàn)的有害于學生身心健康的不良現(xiàn)象。

  (六)提高水平義務

  《教師法》第八條第六款規(guī)定,教師有“不斷提高思想覺悟和教育教學業(yè)務水平’,的義務。這項義務可簡稱“提高水平義務。

  教師首要職責是搞好教學、教好功課、完成知識教學任務,因而教師就必須銳意進取.刻苦學習。要使學生學好知識,教師首先必須學好知識。“不斷提高思想覺悟和教學水平,,這項義務實際上是國家對教師不斷提高自身素質的基本要求。目前,我們正處在新舊之交的關鍵時刻。歷史發(fā)展到今天.競爭已成為時代的特征,競爭的核心是人才的競爭,作為培養(yǎng)人才的教師隊伍,決定著跨世紀人才的質量.只有高水平的教師,才能培養(yǎng)出高質量的人才?!督處煼ā肥菑奶岣呓處熕刭|的迫切性這一角度.提出作為人民教師應有“不斷提高思想覺悟和教學水平的義務。